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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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8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許秀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秀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秀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清晰之契約書及已對主債務人 李聰益 依民法第745條執行無效果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