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炫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周炫成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中,其中如犯罪事實一之
(一)、(二)、(三)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上開詐欺取財部分,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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