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本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各罪均不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因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是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