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1019號原告碧海擎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從判斷訴訟文書已否合法送達被告,經本院於95年12月7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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