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止(聲請書僅載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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