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誌榮(原名李文彪)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828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53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李誌榮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李誌榮(原名李文彪)係址設於臺北縣板橋市(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以下均以行為時地名及機關名銜稱)文化路2段410巷44號佰億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佰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佰億公司之營運, 葉振益 (另由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69號為無罪判決在案)則自97年12月10日起至98年
5月27日止擔任佰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詎李誌榮明知佰億公司並無與霖耀有限公司(下稱霖耀公司)、亞洲巨星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巨星公司)等營業人實際進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佰億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7年
11月(起訴書誤載為3月)間起至97年12月底止,以不詳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古先生」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共47張,銷售金額共計14,249,026元,作為佰億公司之進項憑證,再交由某不知情、不詳之稅務代理人,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之第15日,分別於97年11月15日、98年1月15日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辦理申報佰億公司各期之營業稅,並據以申報扣抵佰億公司營業稅銷項稅額,分別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所示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計2次,使佰億公司藉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三、證據:㈠被告李誌榮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葉振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㈢證人即佰億公司前負責人 郭袁豪 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臺北縣政府營業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委託書、營利事業統
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96年5月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佰億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7年12月10日北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託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
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0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字件稽查報告、佰億公司虛報進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談話記錄、營業人營業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㈥霖耀公司登記負責人 沙秋華 、亞洲巨星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㈦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
四、查被告為佰億公司實際負責人,惟因非公司法規定之負責人,其幫助佰億公司取得如附表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再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佰億公司之營業稅,足使稅捐機關發生稅賦不正確及稅收短少之損害,是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尚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佰億公司利用不知情、不詳之稅務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統一發票,辦理扣抵佰億公司之各期營業稅銷項稅額,為間接正犯。再被告所犯2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漏未敘及其係申報2期之營業稅額,顯有未洽。爰審酌被告為佰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使用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且危害稅捐機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定,犯罪所生危害非屬輕微,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附表┌─┬──────┬─────┬─┬──────┬─────┬────┬─────┬────┐│編│申報日期│營業人名稱│張│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銷售總額│營業稅額││號│(扣抵期間)││數│││(元)│(元)│(元)│├─┼──────┼─────┼─┼──────┼─────┼────┼─────┼────┤│1│97年11月15日│霖耀公司│15│97年9月8日│BU00000000│289,480│4,222,009│211,102│││(97年9月、│││97年9月11日│BU00000000│297,840│││││10月)│││97年9月12日│BU00000000│255,870││││││││97年9月15日│BU00000000│388,900││││││││97年9月18日│BU00000000│267,750││││││││97年9月21日│BU00000000│293,400││││││││97年9月22日│BU00000000│277,200││││││││97年9月24日│BU00000000│299,504││││││││97年9月29日│BU00000000│263,800││││││││97年10月1日│BU00000000│290,025││││││││97年10月3日│BU00000000│288,990││││││││97年10月4日│BU00000000│238,725││││││││97年10月7日│BU00000000│287,775││││││││97年10月12日│BU00000000│295,020││││││││97年10月16日│BU00000000│287,730│││├─┼──────┼─────┼─┼──────┼─────┼────┼─────┼────┤│2│98年1月15日│霖耀公司│21│97年11月3日│CU00000000│291,600│6,662,895│333,144│││(97年11月、│││97年11月4日│CU00000000│319,275│││││12月)│││97年11月6日│CU00000000│302,277││││││││97年11月7日│CU00000000│312,600││││││││97年11月7日│CU00000000│271,296││││││││97年11月9日│CU00000000│321,240││││││││97年11月10日│CU00000000│254,475││││││││97年11月12日│CU00000000│342,000││││││││97年11月13日│CU00000000│321,800││││││││97年11月14日│CU00000000│309,696││││││││97年11月17日│CU00000000│265,500││││││││97年11月18日│CU00000000│306,740││││││││97年11月20日│CU00000000│307,000││││││││97年11月25日│CU00000000│285,000││││││││97年11月26日│CU00000000│322,528││││││││97年11月27日│CU00000000│322,280││││││││97年11月28日│CU00000000│307,920││││││││97年11月30日│CU00000000│544,660││││││││97年12月1日│CU00000000│343,400││││││││97年12月5日│CU00000000│322,688││││││││97年12月18日│CU00000000│322,760│││││├─────┼─┼──────┼─────┼────┼─────┼────┤│││亞洲巨星公│11│97年11月3日│CU00000000│322,280│3,364,122│168,204││││司││97年11月15日│CU00000000│302,150││││││││97年11月17日│CU00000000│321,480││││││││97年11月19日│CU00000000│334,550││││││││97年11月21日│CU00000000│328,600││││││││97年11月24日│CU00000000│323,296││││││││97年11月26日│CU00000000│318,260││││││││97年11月27日│CU00000000│321,320││││││││97年11月28日│CU00000000│260,700││││││││97年12月1日│CU00000000│320,976││││││││97年12月5日│CU00000000│210,560│││├─┴──────┴─────┴─┴──────┴─────┴────┴─────┴────┤│合計:銷售額14,249,026元││營業稅額712,450元(起訴書誤載為458,339元)│└─────────────────────────────────────────────┘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