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啟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4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啟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啟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期限之規定。
㈠、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本件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本件受刑人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係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而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95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自95年7月1日施行)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1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本件受刑人所為既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1罪,則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於定其應執行之刑後,自得併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㈢、被告部分犯罪行為在舊法,部分犯罪行為在新法,裁判在新法施行後,各罪均合於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時,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意旨,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以舊法之銀元300元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參照),是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啟榮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有於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之,依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肆月,並擇以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江芳耀附表:
┌─┬────┬──┬────┬────┬───────────┬───────────┬────┬────┐│編│罪│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執│備││││││├─┬───┬─────┼─┬───┬─────┤││││││││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日期│行│││││告│日期│及││││││確定日期│││││││││├───┤│├───┤│案│││││├────┤││年字號│年月日││年字號│年月日││││號│名│刑│年月日│年度案號│院│││院│││號│註│├─┼────┼──┼────┼────┼─┼───┼─────┼─┼───┼─────┼────┼────┤│01│共同連續│有期│92年4月│花蓮地檢│花│97年度│97.12.02│花│97年度│97.12.02│花蓮地檢││││意圖影響│徒刑│間│95年度偵│蓮│簡上字││蓮│簡上字││98年度執││││採購結果│4月││字第6355│地│第77號││地│第77號│97.12.22│字第331││││,容許他│,減││號、96年│院│││院│││號││││人借用本│為有││度偵字第│││││││││││人名義參│期徒││989號│││││││││││加投標│刑2│││││││││││││(政府採│月,│││││││││││││購法)│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02│政府採購│有期│96年12月│嘉義地檢│嘉│100年│100.11.07│嘉│100年│100.11.07│嘉義地檢││││法第八十│徒刑│間│100年度│義│度 嘉簡 ││義│度嘉簡││100年度││││七條第五│3月││偵字第41│地│字第15││地│字第15│100.11.21│執字第43││││項後段之│,如││15號│院│30號││院│30號││17號││││妨害投標│易科│││││││││││││罪│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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