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27號上訴人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凱瑂 訴訟代理人 黃韋菱
蔣依庭 被上訴人 郭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月1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
法官王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雅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