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2,429萬3,607元(即被告於本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萬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