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黃麗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97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1年除字第1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同)85ND0000000-011,0002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