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林采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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