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賴羿廷 (即 賴胤 就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2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