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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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DAYATI(印尼籍,中文姓名:伊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IDAYAT
IPHANPHINITINATTHIDA」之記載均應更正為「IDAYATI」。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如係被告姓名更名前後漏未標明記載,既不影響裁判對象之同一,基此,得由法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將被告IDAYATI之姓名,均誤植為「IDAYATIPHANPHINITINATTHIDA」,此顯然之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