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583號
原   告 皇宮綠園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良猷
被   告  陳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無效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抗辯原告非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原告法定代理
人亦非合法選任之原告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告起訴本件
不合法,被告已於105年12月29日向本院對原告提起確認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亦無效之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民事庭
分106年度訴字第382號案件)等情。經查,原告管理委員
會及主任委員(即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原告社區區
分所有權人合法選任,涉及本件原告是否有經合法代理起訴
,乃本案原告請求管理費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本院民事
庭106年度訴字第382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
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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