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司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司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李愛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朕漢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1,769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
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
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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