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吳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建潢 即瑞建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已由本院以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受理中),因聲請人生
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且本件之人證及
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業據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乙份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
知聲請人105年度給付總額為新臺幣94,599元,名下無財產
,足見聲請人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所提起之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現已由本院以106年度重簡字
第1377號事件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卷附之起訴狀及相
關卷證資料所示內容,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