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信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淦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宋淦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474地號土地及其上3241、3442、344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橋頭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