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錫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