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偽造之醫師證書、考試院醫師及格證書各壹張、全民健保處分箋明細肆佰叁拾伍份、 國恩 診所使用之健保空白押單壹本、國恩診所使用之全民健保門診收據壹本、費用明細帳冊柒張、如附表所示之COUGH膠囊等藥品壹批,及被告甲○○於國恩診所不實登載之 陳伸志高麗文莊玉英 等叁人之診斷紀錄各壹張、陳伸志、 朱麗蓉張政一田春蓉陳秀劉玉妹吳金梅 、莊玉英、高麗文等玖人之全民健保處分箋明細共計拾貳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明知其無合法之醫師資格,不得對病人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在臺北縣汐止市○○街○○○號一樓開設「國恩診所」,並聘請具合法醫師資格之乙○○為名義負責人及駐診醫師,向臺北縣衛生局取得「國恩診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及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簽約,為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甲○○於國恩診所開業期間,將其於七十八年間偽造之醫師證書、考試院醫師及格證書(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基於連續行使之概括犯意,懸掛在國恩診所內而行使,足生損害於考試機關對核發執照之正確性。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私自為陳伸志等八人執行醫療行為,且明知保險對象莊玉英、高麗文等二人,並未實際就診,竟於於業務上所掌之診斷紀錄三張、全民健保處分箋明細十二張、全民健康保險卡上為不實之記載,據而向健保局請領八十八年六月份之醫療費用,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對於醫療管理之正確性,惟經健保局臺北分局人員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訪查後得悉上情後,甲○○隨即放棄已以申報及將申報之之八十八年六、七月份之醫療費用,而未使健保局按甲○○所製作之不實看診紀錄,陷於錯誤而核發共計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十六元以上之醫療費用而未遂,損害健保局給付之正確性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全體民眾權益。甲○○於國恩診所遭健保局查獲後,猶自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在宜蘭縣○○鄉○○路○段○○○號,以自己名義自任院長,開設成興診所,再懸掛而以行使偽造之醫師證書及考試院醫師及格證書之方法,足生損害考試機關對於證照核發之正確性,並私自為 林阿騫 等四百三十五人執行醫療行為,經宜蘭縣衛生局訪查後去函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十七時五十分由宜蘭縣警察局持該署檢察官開立之搜索票前往搜索,當場扣得偽造之醫師證書、考試院醫師及格證書各一張、全民健保處分箋明細四百三十五份、國恩診所使用之健保空白押單一本、國恩診所使用之全民健保門診收據一本、費用明細帳冊七張、COUGH膠囊等藥品一批等物。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自警訊至偵審中,坦承不諱。被告開設國恩診所執行醫療行為,並向健保局詐領醫療費用之事實,業經證人陳伸志、朱麗蓉、張政一、田春蓉、陳秀、劉玉妹、吳金梅、莊玉英、高麗文等人陳述綦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二號卷附之健保局臺北分局業務訪查訪問紀錄),復有臺北縣衛生局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八九北府衛三字第0一0六六五號函、健保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健保醫字第八八0四一六三一號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健保稽字第八八0一一五二七號函、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衛署醫字第八八0六0八六一號函、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基本資料表、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臺北縣國恩診所涉嫌詐領健保醫療費用金額表各一份、及被告不實登載之診療紀錄三份、全民健保處分箋十二紙在卷可按。又被告開設成興診執行醫療業務等情,亦據證人林阿騫、藍蕙如、丙○○、 陳佳瑜 等人證實無誤(見臺灣宜蘭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復有宜蘭縣衛生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八八衛三字第六二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各一份、照片十五幀,暨被告不實登載之全民健保處分箋四百三十五紙、健保押單空白收據一本、全民健保門診收據一本、費用明細帳冊七張、COUGH膠囊等藥品一批扣案足資佐憑。至被告所有之醫師證書及考試院醫師及格證書,雖係於七十八年間,且其中偽造及行使醫師證書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六二號判決確定,執行完畢,然因被告於前判決中,謊稱醫師證書業已撕毀丟棄,致臺灣高等法院未於判決中諭知沒收偽造之醫師證書,惟既被告另行起意,復持未遭沒收之醫師證書及考試院醫師及格證書予以行使,則屬另一犯罪行為。再者,被告係持丁○○之醫師證書,加以偽造之事實,則據證人丁○○到庭證述無訛(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判決在卷可參。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右揭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核與卷內證據資料完全相符,顯見被告自白非虛,洵堪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明定「非醫師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為構成要件,故倘行為人未具備合法醫師之資格,而為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
為直接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療、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屬相當。又醫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送醫師證書、申請發給執照,且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醫師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醫療業務而收取醫療費用,須具醫師資格者始得為之。而健保局同意簽定之特約醫療院所,則必屬合格醫師診療之病患,始得申請醫療給付。被告甲○○明知自身無醫師資格,竟基於概括犯意,以乙○○及自己名義開設國恩診所、成興診所,並再由其實際從事醫療行為,核其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業務罪。又醫師證書、考試院醫師及格證書,均係特許證之一種,是其將偽造之醫師證書、考試院醫師及格證書懸掛於診所內,對不特定之人行使,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特許證罪。再核被告雖未具合法醫師資格而從事醫療行為,仍屬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其於業務上虛偽記載看診病患之診療記錄、全民健保處分箋等文書,並於國恩診所開業期間,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持前揭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診療記錄、全民健保處分箋向健保局請領健保給付,惟因遭健保局查獲而放棄所請領之醫療費用,致健保局未因陷於錯誤而核准其不實記載之醫療支出,而生損害於健保局及全體被保險人之結果。綜合被告前述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詐欺取財未遂罪。次以,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所謂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隨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而醫療行為者,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療、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又所謂之「業務」,係以繼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括多數行為,無論受其診治之人多少,或同一人受診多少次,應均包括於一個醫療業務行為之概念,為繼續犯之一種,僅構成單純一罪,而無連續犯之適用。綜上,本件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等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特許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惟其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被告等所犯四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至被告雖已著手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惟因放棄所請領之醫療支出,尚未取得健保局核發之醫療費用即遭查獲,其犯罪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二、一00七號犯罪事實,核與本院審理前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加審究,附予敘明。末查被告曾於八十四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茲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甲○○貪圖私利,罔顧國民身體之健康而從事醫療之行為,並製作不實之診療紀錄,向健保局訛詐醫療費用,嚴重損及全體保險人之保險權益,進而侵害國家福利政策及經濟支出,更有甚者,其於遭健保局查獲後,竟迅即轉移地點,再度開設診所重施故技,惡性重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懲。扣案偽造之醫師證書、考試院醫師及格證書各一張、全民健保處分箋明細四百三十五份、國恩診所使用之健保空白押單一本、國恩診所使用之全民健保門診收據一本、費用明細帳冊七張、如附表所示之COUGH膠囊等藥品一批,及被告甲○○於國恩診所不實登載之陳伸志、高麗文、莊玉英等三人之診斷紀錄各一張、陳伸志、朱麗蓉、張政一、田春蓉、陳秀、劉玉妹、吳金梅、莊玉英、高麗文等九人之全民健保處分箋明細共計十二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錫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四、臨時施行急救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應依刑法加重其至二分之一,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藥物品名(英文)│數量│藥物品名(英文)│數量│├──────────────┼────┼──────────┼────┤│Cough(膠囊)│一罐│Fucoyen(膠囊)│一罐│├──────────────┼────┼──────────┼────┤│Ampxicilln(膠囊)│一罐│Azumon(黃糖衣錠)│一罐│├──────────────┼────┼──────────┼────┤│Esrone(白色錠)│一罐│Funione(黃錠)│一罐│├──────────────┼────┼──────────┼────┤│Fuliver(黑色錠)│一罐│Uribenorm(白色錠)│一罐│├──────────────┼────┼──────────┼────┤│Ulcewei(胃乳片)│一罐│T.M.(膠囊)│一罐│├──────────────┼────┼──────────┼────┤│Mesytol(白色錠)│一罐│Fantean(淺藍錠)│一罐│├──────────────┼────┼──────────┼────┤│Yourisin(紅色錠)│一罐│Dipyridamole(紅錠)│一罐│├──────────────┼────┼──────────┼────┤│B12(膠囊)│一罐│Aminophylline(錠)│一罐│├──────────────┼────┼──────────┼────┤│Ergonvine(淺咖啡色錠)│一罐│Cospanon(膠囊)│一罐│├──────────────┼────┼──────────┼────┤│Yungisumin(淺黃錠)│一罐│Primprean(錠)│一罐│├──────────────┼────┼──────────┼────┤│Biovita(黃錠)│一罐│Amoxcillin(膠囊)│一罐│├──────────────┼────┼──────────┼────┤│Codepine(膠囊)│一罐│O.G.(錠)│一罐│├──────────────┼────┼──────────┼────┤│Lysozme(白錠)│一罐│Valium(錠)│十支│├──────────────┼────┼──────────┼────┤│Ninol(膠囊)│一罐│Vitc(錠)│十支│├──────────────┼────┼──────────┼────┤│Ponstan(淺黃錠)│一罐│Poslntln│十支│├──────────────┼────┼──────────┼────┤│Amoxcillin(膠囊)│一罐│Mesin│十支│├──────────────┼────┼──────────┼────┤│Niramine(白錠)│一罐│Progesterone│十支│├──────────────┼────┼──────────┼────┤│Teriman(膠囊)│一罐│Mesin│十支│├──────────────┼────┼──────────┼────┤│克耐黴素│五十支│Transamine│十支│├──────────────┼────┼──────────┼────┤│克耐黴素│五十支│Lasix│十支│├──────────────┼────┼──────────┼────┤│珍保黴素│五十支│針筒(IV.set)│四支│├──────────────┼────┼──────────┼────┤│ 舒爾必寧 │一百支│頭皮針│十一支│├──────────────┼────┼──────────┼────┤│5cc空針│二十支│25cc空針│五支│├──────────────┼────┼──────────┼────┤│Amclocillon│二十支│用過針頭│一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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