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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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原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曉希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1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曉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支票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記載之「遭某不知名人士」前補充「前之某時」。⑵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7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108年12月27日施行,修正之該法條,將罰金刑由五百元提高至一萬五千元,然舊法之罰金刑五百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高為卅倍,即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而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之罰金刑即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是二者並無不同,自應逕行適用新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⑶審酌被告所侵占物品之性質係屬有價券券之支票、侵占之支票之總金額達18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即未扣案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支票,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1136號被告楊曉希女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曉希於民國108年3月4日前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壢車站後站附近之名仕旅館房間內,拾獲 謝明清 所有、於107年5月11日遭某不知名人士竊取而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支票侵占入己,並於108年3月4日,持附表所示之支票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示,然因謝明清已委由其妻 黃沛婕 將該支票掛失止付並申報遺失,該提示因而退票,並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謝明清、黃沛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曉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黃沛婕於警詢及偵查中、告訴人謝明清於偵查中指述綦詳,並有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檢察官彭師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銘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支票票號│票載發票│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提示情形││││日│(新臺幣)││││││││││││├──┼──────┼────┼────┼────┼─────┼────┤│1│DYA0000000│107年6│3萬元│銓暘金屬│臺中商業銀│於108││││月1日││有限公司│行大園分行│年3月││││││││4日提示│││││││││││││││││││││││││││││││││├──┼──────┼────┼────┼────┼─────┼────┤│2│DYA0000000│107年7│3萬元│銓暘金屬│臺中商業銀│於108││││月1日││有限公司│行大園分行│年3月││││││││4日提示│││││││││││││││││││││││││││││││││├──┼──────┼────┼────┼────┼─────┼────┤│3│DYA0000000│107年8│3萬元│銓暘金屬│臺中商業銀│未提示││││月1日││有限公司│行大園分行││││││││││├──┼──────┼────┼────┼────┼─────┼────┤│4│DYA0000000│107年9│3萬元│銓暘金屬│臺中商業銀│於108││││月1日││有限公司│行大園分行│年3月││││││││4日提示│├──┼──────┼────┼────┼────┼─────┼────┤│5│DYA0000000│107年│3萬元│銓暘金屬│臺中商業銀│於108││││10月1││有限公司│行大園分行│年3月││││日││││4日提示│││││││││├──┼──────┼────┼────┼────┼─────┼────┤│6│DYA0000000│107年│3萬元│銓暘金屬│臺中商業銀│於108││││11月1││有限公司│行大園分行│年3月││││日││││4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