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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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末段,應增加「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的最後有漏寫,應增加「褫奪公權壹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