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 侯源五 被上訴人 柯黃麗花 被上訴人 蔡張麗雲 被上訴人 黃仕佩 被上訴人 張麒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正。查上開裁定已於103年9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