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52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良巡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叁拾陸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稱:被告良巡實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約定機動利息,目前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共分36期分期償還,並約定逐月依約償還本息,如未依約方其償還則喪失期限利益。94年3月6日起為依約清償本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原告提出借據影本、授受約定書影本為證,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如主文所示,被告又未為相關之任何說明,應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