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修平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債權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40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吳修平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向 秦源 支付共新台幣伍拾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修平(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稱:系爭30隻犬隻於102年4月17日前雖於臺灣畜犬協會登記於被告名下,然該30隻犬隻於98年3月16日即已登記於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並明載所有者為 廖于濡 ,故其所有權人為廖于濡;況廖于濡為善意第三人,理當受法律保護,自不能以臺灣畜犬協會隻血統書認定被告為犬隻所有權人,原審認定有誤,請求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云云。
三、經查,本件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毀損債權犯行明確,已詳加敘明理由(見原審判決第3、4頁);又上開犬隻之寵物晶片登記飼主雖為廖于濡,然按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定有明文,而廖于濡係上開犬舍之員工,負責養、訓犬隻及行政業務一情,業據證人廖于濡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113頁背面),則上開犬隻飼主登記為廖于濡一節,尚屬犬隻行政管理範疇;又被告雖提出廖于濡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在卷,惟上開申請書上申請人資料雖為「廖于濡」,然此僅係匯款人之識別,均難據以推論上開犬隻之所有人為廖于濡,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又原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被告提起上訴所執前詞,乃徒憑己意而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為本件犯罪固值非難,惟其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又被告已分別於105年2月5日、同年2月15日、同年2月17日各還款新台幣(下同)5萬元、10萬元、5萬元(共計20萬元),有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頁),且被告已同意就尚欠之餘額自105年3月間起分18期給付,有還款計畫書影本可參(見本院卷第69頁),則被告並非無和解之意願,本院認為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犯之罪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害人可以受到賠償,並參酌雙方曾協商之賠償方式,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向秦源支付共50萬346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損害賠償(應扣除上開已給付之20萬元)。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修平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里○○鄰○○街○○巷○○弄○○號選任辯護人 林明坤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修平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修平(英文名為StephenWu或WuShiouPing)係設於苗栗縣○○鎮○○里○○街○○巷○○弄○○號「上首尾拉不拉多專業犬舍」之負責人兼執行長,曾向苗栗縣政府申請並獲核准經營特定寵物業。於民國99年間,因與大陸地區人民秦源有買賣拉不拉多犬之交易糾紛,經秦源起訴請求吳修平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346元及利息,經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秦源勝訴,並同意秦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嗣經吳修平提起上訴,秦源則於102年
2月23日供擔保17萬元聲請假執行,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則於102年3月27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4民事判決秦源勝訴確定。
二、吳修平於秦源取得執行名義,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秦源之債權,而於102年4月17日,將其犬舍中如附表所示之犬隻30隻,無償登記為其女吳○熹(未成年,年籍資料詳卷)及廖于濡、 黃淑華 等人所有,而致秦源委任其妹 菅野鈴子 (已歸化為日本籍)會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同年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許,赴上首尾犬舍查封犬隻時,已無從強制執行,足以生損害於債權人秦源之債權。
三、案經秦源委由菅野鈴子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判決以下所引之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認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修平就上揭客觀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債權之意圖,辯稱:上首尾犬舍屬於合夥,由多人出資成立,於東非之賽昔爾共和國登記,犬舍內之犬隻部分共有,部分為廖于濡所有,於強制執行前夕移轉犬隻,純屬巧合,沒有損害債權犯意云云(偵卷第
104至105頁、本院卷第39頁、第69頁)。辯護人則以:(一)我國有關飼主之認定,係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之登記資料為準,至非受主管機關委託之民間機構(如臺灣畜犬協會)則不在認定依據之列。(二)系爭30隻犬隻於出生後均依法為寵物之登記並植入晶片,迄至102年4月18日前,飼主之登載均為第三人廖于濡,被告顯非系爭犬隻之所有人,即無毀損債權之犯行等語置辯。經查:
(一)按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係以保護債權人之債權受償可能性為其規範目的。所謂「債務人」者,係指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之人,因此本罪必須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條件,而執行名義,則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為限(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
118號判決、53年台度非字第143號判決參照)。再條文中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已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各款所定之執行名義,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完全終結以前而言。因此,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且該執行名義已具備形式之合法要件,債務人即不得處分其財產以損害債權,否則應論以刑法第356條之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7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是解釋上,其債權之範圍當以一旦經由債務人之毀壞、處分或隱匿行為實施,其結果足以危及債權人業經法律確認之債權「受償可能性」即足,至該財產是否受查封,則非所問。查告訴人秦源起訴請求被告吳修平賠償50萬346元及利息,經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告訴人勝訴,並同意告訴人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嗣被告提起上訴,告訴人則於102年2月23日提存供擔保17萬元聲請假執行,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則於102年3月27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4民事判決告訴人勝訴確定,且告訴人供擔保聲請假執行,本院於102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許,以102年度司執字第3216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前往被告所經營位在苗栗縣○○鎮○○街○○巷○○弄○○號「上首尾拉不拉多專業犬舍」查封犬舍內之動產即犬隻之際,被告早於同年4月9日向臺灣畜犬協會申請移轉附表所列犬隻予附表所示不知情之現所有者,並於同年月17日移轉登記完竣等情,業據被告坦認不諱,並有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216號全卷、臺灣畜犬協會103年5月29日(103)畜總聯雄字第030號函附犬隻血統書、歷來全部過戶明細資料在卷可考(102他
932號卷第34至74頁),是被告於告訴人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並據以查封被告財產之際,確有處分附表所示犬隻之事實,洵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伊並非上首尾育犬中心之合夥人,所處分之犬隻並非伊財產等語。然查,上首尾拉不拉多專業犬舍組織種類為獨資,負責人為吳修平一情,業據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所認定,復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資料(本院卷第73頁、第74頁)在卷可稽,被告空言否認,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上開犬隻之寵物晶片登記飼主雖為廖于濡,然按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定有明文,而廖于濡係上開犬舍之員工,負責養、訓犬隻及行政業務一情,業據證人廖于濡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第113頁反面),則上開犬隻飼主登記為廖于濡一節,尚屬犬隻行政管理範疇,又被告雖提出廖于濡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在卷,惟上開申請書上申請人資料雖為「廖于濡」,然此僅係匯款人之識別,均難據以推論上開犬隻之所有人為廖于濡,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同一時間將附表所示犬隻無償移轉他人,其名下又無其他財產可供債權人執行,顯出於毀損告訴人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而處分被告獨資財產之事實,已甚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在告訴人依法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起,至強制執行程式完全終結前,將被告所有犬隻全數無償轉讓予他人,規避告訴人依法定程序索償,且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原所有者│現所有者│轉讓日期│犬名│晶片號碼│畜犬協會血統書更換或│相關卷證位置││││││││轉讓補發紀錄及寵物登│││││││││記對照總表││├───┼────┼────┼────┼─────┼────────┼──────────┼──────────┤│1│吳修平│ 吳怡熹 │102.4.17│Gun│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編號41│第2621號偵卷第43頁;││││││││、101│第932號他卷第38頁│││││││││編號101│├───┼────┼────┼────┼─────┼────────┼──────────┼──────────┤│2│吳修平│廖于濡│102.4.17│Win│0006AA9571│吳修平總表:編號63、│第2621號偵卷第47頁;││││││││113│第932號他卷第39頁││││││││廖于濡總表:編號24│編號113;│││││││││第932號他卷第41頁│││││││││編號24│├───┼────┼────┼────┼─────┼────────┼──────────┼──────────┤│3│吳修平│廖于濡│102.4.17│Star│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編號72│第2621號偵卷第46頁;││││││││、112│第932號他卷第39頁││││││││、132│編號112;││││││││廖于濡總表:編號26│第932號他卷第41頁│││││││││編號26│├───┼────┼────┼────┼─────┼────────┼──────────┼──────────┤│4│吳修平│廖于濡│102.4.17│Beethoven│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編號96、│第2621號偵卷第61頁;││││││││119│第932號他卷第39頁││││││││廖于濡總表:編號1│編號119;│││││││││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5│吳修平│廖于濡│102.4.17│Cuckoo│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編號99│第932號他卷第38頁││├────┼────┼────┤││廖于濡總表:編號30│編號99;│││廖于濡│吳修平│102.8.8││││第932號他卷第41頁│││││││││編號30│├───┼────┼────┼────┼─────┼────────┼──────────┼──────────┤│6│吳修平│廖于濡│102.4.17│Pumpkin│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00│第2621號偵卷第50頁;││││││││廖于濡總表:19│第932號他卷第38頁│││││││││編號100;│││││││││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9│├───┼────┼────┼────┼─────┼────────┼──────────┼──────────┤│7│吳修平│廖于濡│102.4.17│Grass│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02│第2621號偵卷第49頁;││││││││廖于濡總表:17│第932號他卷第38頁│││││││││編號102;│││││││││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7│├───┼────┼────┼────┼─────┼────────┼──────────┼──────────┤│8│吳修平│廖于濡│102.4.17│Ocean│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03│第932號他卷第38頁││││││││廖于濡總表:16│編號103;│││││││││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6│├───┼────┼────┼────┼─────┼────────┼──────────┼──────────┤│9│吳修平│廖于濡│102.4.17│Wormhole│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04│第932號他卷第38頁││││││(Bunny)││廖于濡總表:20│編號104;│││││││││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20│├───┼────┼────┼────┼─────┼────────┼──────────┼──────────┤│10│吳修平│廖于濡│102.4.17│BuzzLight│無│吳修平總表:105│第932號他卷第38頁││││││-Year││廖于濡總表:21│編號105;│││││││││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21│├───┼────┼────┼────┼─────┼────────┼──────────┼──────────┤│11│吳修平│廖于濡│102.4.17│無│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06│第932號他卷第38頁││││││││廖于濡總表:25│編號106;│││││││││第932號他卷第41頁│││││││││編號25│├───┼────┼────┼────┼─────┼────────┼──────────┼──────────┤│12│吳修平│廖于濡│102.4.17│Fly│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07│第2621號偵卷第48頁;││││││││廖于濡總表:15│第932號他卷第38頁│││││││││編號107;│││││││││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5│├───┼────┼────┼────┼─────┼────────┼──────────┼──────────┤│13│吳修平│吳怡熹│102.4.17│Vicky(第│0000000A6F│吳修平總表:108│第932號他卷第38頁││││││932號他卷│││編號108;││││││P17)│││││││││││││├───┼────┼────┼────┼─────┼────────┼──────────┼──────────┤│14│吳修平│黃淑華│102.4.17│無│AVIZ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09│第932號他卷第39頁│││││││││編號109│├───┼────┼────┼────┼─────┼────────┼──────────┼──────────┤│15│吳修平│廖于濡│102.4.17│MakeMeAn│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10│第932號他卷第39頁││││││Ace││廖于濡總表:28│編號110;│││││││││第932號他卷第41頁│││││││││編號28│├───┼────┼────┼────┼─────┼────────┼──────────┼──────────┤│16│廖于濡│KosalaD│102.4.17│Halloween│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11│第932號他卷第39頁││││anayake││││廖于濡總表:27│編號111;│││││││││第932號他卷第41頁│││││││││編號27│├───┼────┼────┼────┼─────┼────────┼──────────┼──────────┤│17│吳修平│廖于濡│102.4.17│Swing│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14│第2621號偵卷第51頁;││││││││廖于濡總表:14│第932號他卷第39頁│││││││││編號114;│││││││││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4│├───┼────┼────┼────┼─────┼────────┼──────────┼──────────┤│18│吳修平│廖于濡│102.4.17│Theia(│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15│第2621號偵卷第44頁;││││││Hope)││廖于濡總表:12│第932號他卷第39頁│││││││││編號115;│││││││││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2│├───┼────┼────┼────┼─────┼────────┼──────────┼──────────┤│19│吳修平│廖于濡│102.4.17│Aegis│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16│第932號他卷第39頁││││││Combat││廖于濡總表:5│編號116;│││││││││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5│├───┼────┼────┼────┼─────┼────────┼──────────┼──────────┤│20│廖于濡│ 陳振宇 │102.4.17│Tutti│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17│第932號他卷第39頁││││││Circle││廖于濡總表:3│編號117;│││││││││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3│├───┼────┼────┼────┼─────┼────────┼──────────┼──────────┤│21│ 江怡穎 │吳修平│102.1.18│Skipper│0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18│第932號他卷第39頁││├────┼────┼────┤││廖于濡總表:2│編號118;│││吳修平│廖于濡│102.4.17││││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2│├───┼────┼────┼────┼─────┼────────┼──────────┼──────────┤│22│ 劉雲綺 │吳修平│102.1.18│Arale│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20│第2621號偵卷第70頁;││├────┼────┼────┤││廖于濡總表:4│第932號他卷第39頁│││吳修平│廖于濡│102.4.17││││編號120;│││││││││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4│├───┼────┼────┼────┼─────┼────────┼──────────┼──────────┤│23│吳修平│廖于濡│102.4.17│Burnish│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21│第932號他卷第39頁││││││││廖于濡總表:13│編號121;│││││││││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3│├───┼────┼────┼────┼─────┼────────┼──────────┼──────────┤│24│吳修平│ 魏雅芳 │102.4.17│Mushroom│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22│第932號他卷第39頁││││││Cloud││廖于濡總表:34│編號122││├────┼────┼────┤││├──────────┤││魏雅芳│廖于濡│102.10.2││││第932號他卷第41頁│││││102.10.2││││編號34│├───┼────┼────┼────┼─────┼────────┼──────────┼──────────┤│25│吳修平│廖于濡│102.4.17│Aeolus│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23│第932號他卷第39頁││││││││廖于濡總表:7│編號123;│││││││││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7│├───┼────┼────┼────┼─────┼────────┼──────────┼──────────┤│26│吳修平│廖于濡│102.4.17│Autumn│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24│第932號他卷第39頁││││││Water││廖于濡總表:6│編號124;│││││││││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6│├───┼────┼────┼────┼─────┼────────┼──────────┼──────────┤│27│吳修平│廖于濡│102.4.17│無│OA00000000│吳修平總表:125│第932號他卷第39頁││││││││廖于濡總表:10│編號125;│││││││││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0│├───┼────┼────┼────┼─────┼────────┼──────────┼──────────┤│28│吳修平│廖于濡│102.4.17│Cotton│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26│第932號他卷第39頁││││││Candy││廖于濡總表:11│編號126;│││││││││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11│├───┼────┼────┼────┼─────┼────────┼──────────┼──────────┤│29│吳修平│廖于濡│102.4.17│Chime(│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27│第2621號偵卷第55頁;││││││Kiss)││廖于濡總表:8│第932號他卷第39頁│││││││││編號127;│││││││││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8│├───┼────┼────┼────┼─────┼────────┼──────────┼──────────┤│30│吳修平│廖于濡│102.4.17│無│000000000000000│吳修平總表:128│第932號他卷第39頁││││││││廖于濡總表:9│編號128;│││││││││第932號他卷第40頁│││││││││編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