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歸還營業設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80號原告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被告觀天下旅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被告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定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營業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參起訴狀所附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約價值新臺幣5千萬元」等語),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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