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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