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徐德立
戴利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柯俊吉 律師 王敘名 律師被告 李紫菱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499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損害賠償),查被告所犯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本院於102年12月26日以前開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在案,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尚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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