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仟溢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穗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仟溢環保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11,
000元,合計上訴標的金額為4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因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提起上訴時逕行繳納裁判費7,275元,致本院有溢收第二審裁判費495元之情事,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劉逸成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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