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告 陳雨薇 訴訟代理人 劉汗曦 律師
鄭牧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宋文舉及陳威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玖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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