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王琬 代理人 陳依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單位數│├──┼─────────┼──────┼───────────┼───┤│001│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元大多多基金│05-D0-00-0000000-0│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