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路項馨 被告張一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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