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5146號原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 律師
薛松雨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薇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 洪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91年10月15日台財訴字第089006555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上字第1096號原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稅捐稽徵法事件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8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全年所得額新台幣(下同)300,124元,經被告核定全年所得額為701,624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查獲原告漏報轉包工程收取轉包工程行政管理費4,077,793元,通報被告審理結果,核定全年所得額為4,779,417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19,448元,並按所漏稅額1,019,448元處1倍之罰鍰1,019,400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准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係原告8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而基於同一課稅事實之營業稅部分業經原告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88年11月24日北市稽法丙字第8814683500號復查決定、臺北市政府89年1月11日府訴字第8809158701號訴願決定、財政部89年9月15日台財訴字第0890023298號再訴願決定)及行政訴訟(本院89年度訴字第2404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722號),該案經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722號判決廢棄本院89年度訴字第2404號判決,發回本院,經本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猶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94上字第1096號)。第以本件原告究有無漏報轉包工程收取轉包工程行政管理費,係以原告有轉包工程漏報營業稅為前提,是前開稅捐稽徵法事件即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故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在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上字第1096號原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稅捐稽徵法事件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惠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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