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466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告 黃品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黃品端 」記載,應更正為「黃品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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