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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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二七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劍龍水果盤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本院
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予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