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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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石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石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附表所示扣案物,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而被告另於111年3月31日、111年8月14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9、600、601、602、603、604、605、606、
607、608、609、61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其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轉碼編號數量鑑定書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09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卷第77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安保字第542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卷第71頁)2海洛因(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餘淨重0.260公克)白色粉末2包抽1包檢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8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89號卷第79頁)高雄地檢署111年毒保字第287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89號卷第77頁)3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毛重0.52公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初步檢驗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1年8月14日解送人犯報告書卷第25至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