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告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文龍 、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