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向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向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向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與侵害法益,及其犯罪時間間隔、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受刑人林向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109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99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77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172號110年度簡字第1955號判決日110年1月29日110年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172號110年度簡字第1955號確定日110年3月9日110年7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31號(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58號編號1、2、4經基隆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4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基簡字第116號判決日110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基簡字第116號確定日110年6月2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8號編號1、2、4經基隆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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