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簡嘉華 被告 王偉芃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中簡字第80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