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8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德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8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7年11月23日確定,109年1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氧基安非他命1顆(驗餘淨重0.176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德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8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年11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藍色錠劑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
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年度安保字第1189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
7月6日草療鑑字第1070600482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2895卷第14-16頁;核交3110卷第4-5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於扣案之上開毒品中,雖檢出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但因成分無法完全析離,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表│├──────────┬───────────┤│品項│鑑定結果│├──────────┼───────────┤│藍色錠劑1顆│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含外包裝袋1只)│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氟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805公克│││驗餘淨重0.176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