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原告 戴昆生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 律師原告 胡睿傑 被告 嚴仁泰
施泓邑 林宗翰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被告 黃偉明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被告 蕭富元
張桂端 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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