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柯彥丞
林淑雅 被告 何國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8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王品惠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