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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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撤緩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97年度執聲字第3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目前之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巷○○弄○○號,且現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