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顧問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0號上訴人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顧問費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0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常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