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黃寶珠 被告 陳美琴 上列被告因犯相姦罪,在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15號妨害家庭等案件審理中,經原告對於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內容尚屬繁雜,非經較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