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忠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3年9月30日所為103年度審易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李忠明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3年10月7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李忠明,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