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甲○○
村32(現在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法院以:抗告人先後於如原裁定附表所列時間犯竊盜、妨害公務、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行賄等四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同表所列日期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五月、四月及八月,分別確定,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二以上裁判,因依檢察官聲請,適用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稱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原審未合併定應執行刑,尚有未合云云,惟該罪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未予裁定,自無違誤,資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