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7號
原   告  鐘萬枝
訴訟代理人  鐘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香蘭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租賃標的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號
  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
  隱)。
二、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水電費新臺幣2萬5,219元之計算式、計
  算依據及相關單據影本,並應提出繕本1件,以利寄送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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