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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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該次庭後,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成立,並分期履行調解條款中,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予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