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03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金鑽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已於民國94年6月27日經本院94年度票字第13675號民事裁定全部准許強制執行並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203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新台幣)│││號碼│├──┼──────┼─────┼──────┼──────┼────┤│001│92年12月8日│704,000元│93年9月5日│93年9月6日│0000000│├──┼──────┼─────┼──────┼──────┼────┤│002│92年12月8日│704,000元│93年11月5日│93年11月5日│0000000│├──┼──────┼─────┼──────┼──────┼────┤│003│92年12月8日│704,000元│94年1月5日│94年1月5日│0000000│├──┼──────┼─────┼──────┼──────┼────┤│004│92年12月8日│684,000元│94年3月5日│94年3月7日│0000000│├──┼──────┼─────┼──────┼──────┼────┤│005│92年12月8日│684,000元│94年5月5日│94年5月5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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