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涂峻逸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千元,並由被告繳納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有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12年8月31日霄警偵字第1120033587號函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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